本專欄將以日常生活中常聽到的罪名作為討論的主題。
今天我們來談談甚麼叫做「侵占」:
「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另外,「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而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
至於「侵占遺失物」則是以行為人所侵佔之物品屬於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開該物所有人之持有之物,例如看到馬路上的錢包或手機就據為己有之行為。
本次案例中之主任委員因受大樓管理委員會所委任,對於大樓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進行收取及管理,故該管理費乃係基於主任委員之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而將該款項據為己有之行為已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依據刑法第335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執行長室/李偉誌)
今天我們來談談甚麼叫做「侵占」:
案例
某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因為自己本身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而手邊剛好有今年收完大樓管理費,想說剛好可以填補自己的資金缺口,故將該筆管理費據為己有。
刑法上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遺失物罪」
分別概述如下:「普通侵占罪」是最基本的犯罪行為,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即觸犯本罪;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給別人,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別人等。而「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並非刑法所要苛責的,依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另外,「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的犯罪態樣,是因為非出於一般的委託關係合法持有,委託人的信賴程度更高,因此刑責比普通侵占罪更重。「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而公務侵占則以行為人於侵占時具有公務員身份者為限。
至於「侵占遺失物」則是以行為人所侵佔之物品屬於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開該物所有人之持有之物,例如看到馬路上的錢包或手機就據為己有之行為。
本次案例中之主任委員因受大樓管理委員會所委任,對於大樓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進行收取及管理,故該管理費乃係基於主任委員之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而將該款項據為己有之行為已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依據刑法第335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執行長室/李偉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