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營利-解說何謂發明(2)
接續前次的分享,相信大家仍然對於「何謂發明、新型、設計」等專利類型不太了解,故在本次及接連的知識分享中各別提出,期望能強化各位同仁對於專利的概念,以利日後對於工作上專利之產出能更加順利,而本次我們先來討論何謂「發明」: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來說,發明:指利用自然界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對於欲解決之問題,使用適宜的技術手段,產生其功效,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
以下簡要說明的發明之定義及非屬發明之類型:
一、 發明之定義
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故專利法所指之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之發現、科學原理、單純之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而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亦即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中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若該手段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發明專利分為物之發明及方法發明兩種範疇,分述如下:
(一)物之發明包括:
1. 物質:例如化合物A。
2. 物品:例如螺絲。
(二)方法發明包括:
1. 有產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螺絲之製造方法。
2. 無產物的處理方法:例如空氣中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使用化合物A殺蟲之方法。
二、 非屬發明之類型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若不具有技術性,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幾種類型:
(一)自然法則本身-發明專利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若自然法則未付諸實際利用,例如能量不滅定律或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屬於發明之類型。惟若將自然法則付諸實際利用,並記載為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特徵,使發明之整體具有技術性,則該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二)單純之發現-發現,主要指自然界中固有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專利法定義之發明必須是人類心智所為具有技術性之創作,發現自然界中已知物之特性的行為本身並無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將所發現之特性付諸實際利用,利用該特性所得之物或方法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僅發現已知材料之特性並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利用該材料製成物品,則該物品之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
(三)違反自然法則者-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必須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違反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則該發明(例如永動機)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四)非利用自然法則者-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方法發明中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學操作之代表符號,該符號代表物理量,且被認為係規定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時,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明之定義。
(五)非技術思想者-
1. 技能:依個人之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之個人技能。例如以手指夾球之特殊持球及投球方法為特徵的指叉球投法。
2. 單純之資訊揭示:發明之特徵僅為資訊之內容時,此種單純之資訊揭示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
(1) 資訊之揭示本身,例如視聽訊號、語言、手語等。
(2) 記錄於文書或其他儲存媒體(例如磁片、光碟片等)上之資訊,其特徵在於所載之文字、音樂、資料等。
(3) 揭示資訊之方法或裝置,例如記錄器,其特徵在於所錄製之資訊。
3. 單純之美術創作-繪畫、雕刻等物品係屬美術創作,其特徵在於主題、布局、造形或色彩規劃等之美感效果,屬性上與技術思想無關,故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下期,將會跟各位分享有關新型專利的相關定義,敬請耐心等候。 (執行長室/李偉誌)